陕西人文历史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2-7 11:37:5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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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励工作,省教育厅对《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励暂行办法》(陕教研〔200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陕西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突出贡献,励优秀科研,引导和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励,陕西省教育厅设立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的推荐、评审和项授予活动。第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评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旨。第四条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每二年评审励一次。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分设:一等、二等、三等。第五条省教育厅成立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分管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方案、获名单和励等级,审议有获的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裁决等。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评办公室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承担优秀的评审工作。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评工作方案;组织申报;组织调查有的获并提出处理;项授予等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励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 GBT 13745-2009(人文社科类)和陕西高校实际,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励的学科范围主要包括:(一)管理学;(二)马克思主义;(三)哲学;(四)逻辑学;(五)教学;(六)语言学;(七)中国文学;(八)外国文学;(九)艺术学;(十)历史学;(十一)考古学;(十二)经济学;(十三)学;(十四);(十五)社会学;(十六)民族学;(十七)新闻学与学;(十八)图书、情报、文献学;(十九)教育学;(二十)体育学;(二十一)统计学;(二十二)港澳台;(二十三)国际问题;(二十四)心理学;(二十五)综合研究。第八条申报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包括:著作类(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出版物);论文类;研究报告类(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普及类(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的科学研究著作)。第九条申报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者为: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陕西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二)、每届受理申报的为评当年的前三年,以发表的时间为限,同一不允许重复申报。(三)、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等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以其被引用采纳时间为限,与已发表的要求时限相同。(四)、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须附引用或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整体申报:1、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符合申报时限的多卷本著作;2、围绕一个专题,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做整体申报:1、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2、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由主编作整体申报,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申报。(六)、申报人作为第一署名人限报一项。合作研究由第一署名人申报。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推荐申报:(一)不属于本励范围和时限的;(二)已获国家、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励的;(三)著作权有争议的;(四)电子出版物;(五)教材、文艺作品、新闻作品、志书、年鉴、一般大事记。

  第三章申报与组织第十一条申报人应按填写《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附件主要包括:申报原件、复印件以及评价、引用、证明材料。学术译著()需附原著(原文);以外文出版的专著需附中文摘要、发表的论文需附中文翻译。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第十二条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优秀。申报高校作为励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查、汇总后方可推荐申报,并在日期内集中向评办公室提交。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第十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励范围、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等。第十四条凡推荐本励的,应按缴纳评审费。

  第四章评审标准与励第十五条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项包括:(一)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著作;(二)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三)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研究报告;(四)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普及。第十六条评审的基本标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和学术规范,体现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第十七条评审的类型标准是:(一)基础研究类获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二)应用研究类获应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普及类获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第十八条获的等级标准是:(一)一等,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二)二等,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三)三等,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第十九条在评定等级时,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并重。应用研究类在质量相同情况下,对陕西现实问题研究的予以优先。第二十条省教育厅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为获完成单位(陕西高校)颁发状,为个人颁发获证书和金。金标准为:著作类一等5000元、论文类一等3000元;著作类二等3000元、论文类二等2000元;著作类三等2000元、论文类三等1500元;普及类3000元。研究报告类以著作(论文)形式参评的,其励等级参应著作(论文)类金标准执行。

  第五章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评审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分设学科评审组,各评审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提出励等级和励单位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评办公室关于评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和励等级。第二十四条拟授通过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陕西省教育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接受监督,公示期为20天。最终结果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六章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均可向评办公室提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须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评办公室对提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评等级不属于范围。不符合本款和要求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评办公室对提出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裁定,并在30日内给以答复。第二十七条逾期未提出的或在期限内提出,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论的,即为励。第二十八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励的,经评办公室核实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对推荐单位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剽窃他人科研,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励的个人,经评办公室核实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撤销其励,追回励证书和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三十条参与评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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